(2016)苏0114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祖武与被告张家福、王庆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补正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3397号本院2016年9月14日对原告张祖武与被告张家福、王庆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五行“1、医疗费,有42946.39医疗发票为证”有误,现补正为“1、医疗费,有36641.39元医疗发票为证”。二、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四行“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45474.84元”有误,现补正为“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39169.84元”。三、判决书中第五页第十三至十四行“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45474.84元”有误,现补正为“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39169.84元”。四、判决书中第六页第一至四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祖武各项损失135474.84元(其中129474.84元支付给原告张祖武,6000元返还给被告张家福和王庆荣)”有误,现补正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祖武各项损失123169.84元,返还给被告张家福和王庆荣6000元”。代理审判员 薛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