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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池市路丰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池市路丰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814号原告河池市路丰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法定代表人徐波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丹县车河镇。法定代表人黎乾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河池市路丰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池市路丰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告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8万元的电解锌车间旧阳极板800张,并提供担保人韦敏周、潘薛燕共有的位于南丹县城关镇的一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南丹字第××号)以及潘薛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桂M×××××的一辆丰田牌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池市路丰运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本院亦予以采取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告河池市津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8万元的电解锌车间旧阳极板800张(具体以冻结查封清单为准);二、查封担保人韦敏周、潘薛燕共有的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南丹字第××号的房产;三、查封担保人潘薛燕所有的车牌号为桂M×××××的丰田牌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能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