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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徐立国与周存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国,周存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0461号原告徐立国,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周存海,男,197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徐立国诉被告周存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经审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绢纺街6号2单元101室,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