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民终4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昆明公路管理段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公路管理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终434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昆明公路管理段。住所:昆明市。法定代表人:韩秋珠。上诉人昆明公路管理段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7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昆明公路管理段上诉称:一、被起诉人李伟作为单位临时工,不具备购买公有住房的资格,却冒用同名同姓且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在编职工的信息获得房产,拒不返还,给上诉人造成重损失,已经构成民事违法行为。该纠纷的实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有关历史遗留落实政策问题、行政指令行为及单位内部行为的排除规定;二、针对同一纠纷中的同一标的“东郊路141号3幢1单元121号房产”,官渡区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5月30日以(2016)云0111民初字第5907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了李伟诉郭云仙返还原物一案,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应予受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因返还原物纠纷起诉到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交的立案材料来看,本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一审法院应予受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民初700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叶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