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大连龙岛化工有限公司与孙洪范、大连樱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龙岛化工有限公司,孙洪范,大连樱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龙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湾小区5#1-1。法定代表人:廖希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洪范,男,194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樱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42栋6-2-1号。法定代表人:杜传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连龙岛化工有限公司与孙洪范、大连樱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