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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大连龙岛化工有限公司与孙洪范、大连樱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龙岛化工有限公司,孙洪范,大连樱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龙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石湾小区5#1-1。法定代表人:廖希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洪范,男,194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樱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北里42栋6-2-1号。法定代表人:杜传玲,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大连龙岛化工有限公司与孙洪范、大连樱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