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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9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鞠吉青与张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吉青,张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9259号原告:鞠吉青,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张华,男,30岁,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吉青诉被告张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吉青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