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92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鞠吉青与张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吉青,张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9259号原告:鞠吉青,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张华,男,30岁,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吉青诉被告张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吉青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