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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谭胜林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胜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会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胜林,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宁县看守所。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谭胜林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维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胜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胜林以自己承包工程需要建筑材料等虚假事实为由,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103786.11元。2015年4月22日、4月28日,被告人谭胜林谎称其在会宁县河畔镇冯堡村承包电信公司信号塔建设工程,以工程建设需租用钢管、钢管卡子、架板等建材为由,两次骗取被害人康某某的钢管275米,扣件170个、接头20个、架板20片,总计价值5606元。2015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谭胜林以搞工程需要租用钢管、钢管卡子、脚手架等工具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路某某的钢管总计1045米,卡子1000个,脚手架21副,脚手架接头28个,共计价值17494.65元。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2月1日,被告人谭胜林冒充甘肃省路桥工程后勤工作人员谭华,三次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的钢管2106米、钢管卡子1000个,总价值26781.62元。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3日,被告人谭胜林冒充甘肃省路桥工程后勤工作人员谭华,以路桥公司需购买煤碳为由,四次骗取被害人宿某某的煤碳总计价值5000元。2016年3月,被告人谭胜林以承包建设洋芋窖工程需购买空心砖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的空心砖共计5180块,总计价值10127元。另查明,被告人谭胜林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并处罚金15000元。因该案于2013年12月10日被抓获,2014年2月12日被释放。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胜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胜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建议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谭胜林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谭胜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郭某某租赁钢管、卡子记录复印件及兰州恒宇钢管建材经销部及销货清单,郭某某与谭胜林短信记录截屏,被害人路某某等人建材租赁单据,甘肃省路桥公司花名册,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14)靖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谭胜林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胜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103786.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谭胜林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但前罪羁押期限2个月零2天应当在本判决确定刑罚的刑期内予以折抵。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2014)靖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谭胜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谭胜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谭胜林诈骗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黎霞审判员  刘军才审判员  贾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