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执2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的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郭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2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法定代表人:傅德锵,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燕玲,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作出的(2016)闽0426民初1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燕玲返还欠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房产、金融、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郭燕玲的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郭燕玲所有的位于尤溪县城关镇水东路1号10号楼1901室房屋。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广臣附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