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文庆与珲春市金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庆,珲春市英安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珲春市金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779号原告:孙文庆,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的居地吉林省九台市,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市英安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具珍森,村主任。被告:珲春市金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具珍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庆与被告珲春市英安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珲春市金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文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9元,减半收取6949.50元,由孙文庆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郎艳芳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