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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文庆与珲春市金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庆,珲春市英安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珲春市金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779号原告:孙文庆,男,1965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的居地吉林省九台市,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民,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珲春市英安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具珍森,村主任。被告:珲春市金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珲春市。法定代表人:具珍森,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庆与被告珲春市英安镇双新村村民委员会、珲春市金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文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99元,减半收取6949.50元,由孙文庆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郎艳芳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