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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福春与赵振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春,赵振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1438号原告李福春,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振生,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春诉被告赵振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5元.退回原告1733元,剩余173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凯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