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福春与赵振生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春,赵振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2民初1438号原告李福春,男,1963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振生,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春诉被告赵振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春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5元.退回原告1733元,剩余173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凯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