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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阮仕金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阮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4民初1019号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观虎,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亮,系该单位户垣支行副行长。被告:阮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9日。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阮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孔庆涛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孔庆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