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福田与张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田,张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张福田。被执行人张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福田与被执行人张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1992号民事调解决。该调解生效后,申请人张福田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要求给付欠款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9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汉全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