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文佐能诉李如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佐能,李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文佐能,男,汉族,居民,住祁阳县七里桥镇。被执行人:李如胜,男,汉族,居民,住宁远县舜陵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佐能与被执行人李如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如胜以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湘11**民初19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鹏 飞审 判 员 石国强审判员王德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 春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