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3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晓慧与王战平、姜书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战平,姜书方,王晓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民终3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战平,1969月3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书方,1973月7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生,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慧。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渊,江苏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战平、姜书方因与被上诉人王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民初字第01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战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佳、上诉人姜书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生、被上诉人王晓慧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战平、姜书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案涉55万元的借据本原为A4纸张,现有1/3缺损,且系重要的内容;该借条载明的出具时间2013年11月7日明显涂改,对此被上诉人没有合理解释;对借条上的利息约定,被上诉人一直讲是王战平所写,但王战平辨认后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又承认是自行添加。该借条存在重大瑕疵,一审却予以采信。2.被上诉人陈述是以现金方式给付的55万元,其中资金大部分来自躲债在外多年难以寻找的马某,且收回的资金为46万元,让人难以置信,同样也无证据证明。3.本案款项交付存在重大争议,一审以缺损的借据和不具真实性、关联性的证人证言就认定借款55万元明显证据不足。王晓慧辩称,上诉人称55万元借条存在瑕疵不是事实,在不完整的纸张上出具借条并不奇怪,一张不完整纸可以认为是撕掉的,但是王战平为何在不完整的纸上出具借条;对借条出具日期涂改,被上诉人在一审时候已经作了说明;55万元借条与22万元借条一样都是王战平所写,22万元的利息之前是一年结算一次,但从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4月29日上诉人没有结息,55万元利息当时上诉人约定就是按月结息。对上诉人的经济实力,被上诉人有所了解。王晓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战平、姜书方偿还借款本息80.89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晓慧和王战平是姐弟,王战平与姜书方于200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20日,王战平因经营需要向王晓慧借款,立据载明:“今借到王晓慧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1分/月。今借人:王战平。2013.4.20。”王晓慧向王战平交付了22万元现金。2013年11月7日,王战平再次向王晓慧借款,立借据载明:“今借到王小慧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今借人王战平,2013.11.7。”同样,王晓慧向王战平交付了现金55万元,后王晓慧在该借据上添加了“1.2分/月”。2014年7月1日,王战平将2012年4月20日的借款的利息结至2014年7月1日,并在2012年4月20日的借据上将“2013.4.20”划去,重新写上:“2014.7.1结息,2014.4.20.”。2014年8月31日,王晓慧的丈夫李学海收取姜书方还款2.5万元,2014年11月30日,王晓慧的丈夫李学海又收取姜书方的还款2万元,并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姜书方肆万伍仟元,其中陈账贰万伍仟元,另收贰万元现金。经办人李学海,2014年11月30日。”2015年1月6日,姜书方又归还王晓慧2万元,并由王晓慧出具了收条。2015年7月28日,姜书方给王晓慧发短信称:“……再说这钱都是给陈柏用的,他也跑了,我苦心经营了多年全被骗了,说难听一点,你结的利钱都远远超过了你的本金,你还不睡着了笑醒了……”。后王晓慧索款未果,诉至一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王晓慧的申请依法裁定查封了王战平、姜书方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射房权证东开发字第××号座落在射阳东开发区解放东路东方明珠花苑17号楼4号门市17幢4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射房权证东开发字第××号座落在射阳东开发区解放东路东方明珠花苑17号楼201-3、201-4、201-5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射房权证合城字第××号座落在射阳县交通二村66-1号(原桥北街交通路91号)1、2房屋(共价值9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晓慧与王战平间的借款合同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王战平在王晓慧催要后应当向王晓慧返还借款本金和约定的利息。55万元的借款后王晓慧在借据上添加了“1.2分/月”,王战平不予认可,庭审结束后,王晓慧主动放弃了对该笔借款利息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关于2013年11月7日的55万元借款是否交付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借据系有效债权凭证,通常情况下,借据既是证明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也是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履行凭证,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载明的内容或有充分的反驳理由足以对借据内容产生合理怀疑,否则借据载明的金额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借款本金,王晓慧陈述从马某处收回借款46万元,再用平时工资、房屋租金和其他朋友的还款凑足了55万元交付给王战平,结合王晓慧的工资收入、房屋租赁的收入等经济能力,并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王晓慧陈述的事实不违反常理,且结合证人祁某的证言及与王跃进、王发兰的通话等来看,不足以对借款数额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故一审法院认定该55万元借款已经实际交付。3.关于姜书方于2014年11月30日和2015年1月6日向王晓慧还款6.5万元及王战平在2013年12月起至2014年8月止偿还的5.94万元是偿还的借款本金还是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的,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该12.44万元应按先清息后还本的顺序清偿。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1月6日的逾期利息为1.157767万元,清偿利息后王战平归还本金11.282233万元。4.关于本案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王战平向王晓慧借款发生在王战平与姜书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鉴于王战平、姜书方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王战平向王晓慧借款时,未明确约定该债务为王战平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王战平个人债务的情形,故该债务应按王战平与姜书方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王战平、姜书方共同偿还。姜书方认为夫妻已经分居时间较长,但王晓慧提供了王战平、姜书方一起参加亲戚聚会等相关证据,说明王战平、姜书方夫妻感情较好,夫妻分居是因为王战平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故姜书方的这一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王晓慧主张王战平、姜书方返还借款65.717767万元,并承担利息2.80961万元,合计68.527377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遂判决:一、王战平、姜书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晓慧返还借款65.717767万元,并承担利息2.80961万元,合计68.527377万元;二、驳回王晓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8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89元,由王晓慧负担1237元,由王战平、姜书方负担15652元。二审中,两上诉人申请马某作为证人作证,由于出庭不便,马某通过视频进行了作证,马某称在2013年11月没有向被上诉人还款46万元,在回答被上诉人王晓慧关于2013年11月是否有3次还款的事实时,马某称记不清楚了。被上诉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涉案55万元的借据是否应予采信问题。上诉人上诉称涉案55万元借据有重要内容被裁剪,但上诉人既未明确被裁剪的具体内容,亦未对借据被裁剪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对借据出具时间被涂改的问题,被上诉人王晓慧一审已向法庭作了陈述,即2013年11月6日王站平出具借条时因笔误而后涂改。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但既未在一审申请鉴定,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系王晓慧涂改。关于借据中的利息约定内容,被上诉人王晓慧一审认可系其添加,并放弃了对该55万元借款的利息主张,故王晓慧添加利息约定的行为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利益。综上,从涉案55万元借据的形式上看,借据内容完整,符合一般借据的形式要件,故上诉人关于借据存在重大瑕疵不应采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案涉55万元借贷是否成立问题。被上诉人王晓慧一审就55万元借款款项的交付,陈述称系以现金形式交付给两上诉人,并明确了55万元款项来源:从案外人马某处收回借款46万元、平时工资收入、房屋租金和其他朋友的还款。两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称被上诉人没有实际交付款项。二审中,上诉人申请马某作为证人作证。证人马某作证称其未在2013年11月还款46万元给被上诉人。考虑到证人马某因债务选择逃避在外,而非积极清偿或寻求债权人谅解,其个人诚信存在问题,故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低,尚不足以对抗王晓慧所提交的借条的证明力,即该证人证言不能否定涉案55万元借款交付的事实。考虑到上诉人王站平与被上诉人王晓慧为姐弟关系,且王站平与王晓慧之间曾有22万元借款系现金交付的交易习惯;同时,在涉案55万元借据出具后,王站平一直未索回借据。王晓慧一审起诉本案后,王站平亦未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一审综合上述因素,最终判决认定案涉55万元借贷成立,并支持王晓慧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战平、姜书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9元,由王战平、姜书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殷晨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