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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多彩多姿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多彩多姿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9234-1。法定代表人古润金,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琴芳,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多彩多姿化妆品商行(经营者雷婵君,女,汉族,1989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村怡安花园C栋101。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9369682-8。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多彩多姿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琴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6月8日,原告依法成立,系一家专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保洁用品等产品的知名企业。1999年11月14日,原告在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涤剂、洗衣粉、纤维柔软剂(洗染用)、护发素、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332692号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有效期自1999年11月14日起至2009年11月13日止。2009年10月27日,涉案商标获得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自涉案商标注册以来,原告在全国多个大中城市的报纸、杂志、电视等多个媒体上投放了大量的广告,对标有涉案商标的产品进行大力宣传。在原告多年的努力宣传与经营下,涉案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生产的标有涉案商标的完美芦荟胶产品也屡获“2010年度中国直销最具价值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等多项殊荣。与此同时,市场上出现了众多未经原告授权的生产者及销售者,大量生产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非法牟利,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015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商铺上,以人民币1.8元/支的价格向消费者出售原价人民币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该商品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经查,原告从未授权许可被告一或被告二使用涉案商标。为查明事实,原告在被告的阿里巴巴商铺里购买了上述商品。经鉴别,该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不一致,属于侵权商品(以下称“侵权商品”)。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共同向消费者推荐侵权商品、发布侵权商品广告、收取货款、收取网络服务费及广告推广费的方式,共同非法牟利,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因为被告一经营的阿里巴巴商铺存在点击率高、消费群体广、成交量大等特点,所以这一利用网络恶意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已对原告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并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据统计,被告一已至少向28076人售出侵权商品,被告二对于被告一的明显售假行为置若罔闻,为被告一的销售行为提供帮助,因此应成立共同侵权。因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二、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其经营的店铺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一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二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一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被告二书面辩称,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且在收到原告投诉后,已经删除、屏蔽了侵权商品链接。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1332692,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涤剂、洗衣粉、纤维柔软剂(洗染用)、护发素、洗面奶、口香水、牙膏、洗牙用制剂、香(卫生香)、动物用化妆品、浴液、上光剂、染发剂、润肤膏、喷发胶、护发油,注册有效期限经续展至2019年11月13日。2005年10月12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11年8月2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原告。2015年4月1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公证处的电脑登录阿里巴巴网站页面,显示供应商信息为“多彩多姿化妆品商行”等内容,原告委托代理人在线购买了完美芦荟胶2支,单价为人民币3.6元。(连带运费共计12.6元)同年4月20日,公证人员签收了上述网购商品包裹,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包裹进行了拆包、查看、拍照,取得了“申通快递详情单”(单号229513024754),公证人员对包裹和包裹内的物件进行了封存。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据此出具(2015)鄂楚信证字第17394号《公证书》。经公证的网页显示,上述完美芦荟胶累计出售28,076支;上述交易卖家公司名称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多彩多姿化妆品商行,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村怡安花园C栋101。经当庭查验,上述(2015)鄂楚信证字第17394号《公证书》所附实物封存完好。当庭开拆封存物,内有40g完美芦荟胶2支、单号为229513024754的申通速递详情单一份。芦荟胶外包装盒上均标有“”标识,芦荟胶外包装盒上标有“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及地址等内容。经比对,被控侵权实物上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公证花费人民币800元。2015年4月29日,原告出具《检测报告》,证明涉案2支完美芦荟胶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属于假冒产品。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及所附实物、《检测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一在其经营的网上商铺销售的假冒他人芦荟胶,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一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一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一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一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商品的销售形式、价格、数量、侵权期间、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一的侵权行为受到严重的商誉损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一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其经营的店铺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二事前已尽到提醒义务,且事后接到原告投诉后及时删除侵权信息,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多彩多姿化妆品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多彩多姿化妆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多彩多姿化妆品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敏(兼)书 记 员 温 燕 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