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执字第009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姐与焦宝红、徐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姐,焦宝红,徐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9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姐,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洪巷乡罗山行政村二房自然村17号。被执行人:焦宝红,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泉塘镇复元行政村花园自然村13号。被执行人:徐维春,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鹤毛乡鹤毛街道中心小学宿舍278号。本院在执行王姐与焦宝红、徐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焦宝红、徐维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焦宝红、徐维春连带给付王姐138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06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焦宝红、徐维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10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阮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