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2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峰强与张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峰强,张瑜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20号申请执行人马峰强被执行人张瑜英申请执行人马峰强与被执行人张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峰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4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122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1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峰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