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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韩和平与山东理工大学、淄博励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和平,山东理工大学,淄博励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淄博理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4302号原告:韩和平,男,195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山东理工大学,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吕传毅,职务:校长。被告:淄博励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紫园大厦A座12层1208号。法定代表人:孙晓云,职务:经理。被告:淄博理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周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韩和平诉被告山东理工大学、被告淄博励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淄博理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韩和平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