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韩和平与山东理工大学、淄博励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和平,山东理工大学,淄博励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淄博理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4302号原告:韩和平,男,1955年8月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山东理工大学,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吕传毅,职务:校长。被告:淄博励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新村西路185号紫园大厦A座12层1208号。法定代表人:孙晓云,职务:经理。被告:淄博理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张周路12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韩和平诉被告山东理工大学、被告淄博励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淄博理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韩和平负担。审 判 员 安国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季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