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1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其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908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其俊,男,1991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杞县。2016年8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天龙,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其俊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罗娜、被告人谢其俊及其辩护人陈天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7日凌晨3时许,谢某(系谢其俊的胞兄)在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镇西路中心幼儿园往西路口的一个棋牌室门外与刘某、陈某夫妇因打麻将输赢问题发生争吵,并互相对骂,被告人谢其俊闻讯后,遂从自己的租住房拿来棍1根,朝陈某的腰部猛击1下,致陈某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陈某L1、2右侧及L4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8月6日,被告人谢其俊在台州市椒江区葭芷街道太阳雨网吧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谢其俊赔偿经济损失。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谢其俊赔偿被害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已给付),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其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李某、杨某、谢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款凭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其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1人,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其俊致人轻伤,量刑在三年以下。被告人谢其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赔偿情节,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其俊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谢其俊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有赔偿情节,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审理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哥发生争吵并互相辱骂,存在互相过错,但与被告人之间,被害人不存在过错,其他所辩与事实相符,故对辩解予以采纳,对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部分不予采纳。究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的危险,亦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谢其俊予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其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方匡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在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