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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5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胡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胡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1民初5924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被告胡芳。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胡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褚振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钟敬杨、被告胡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诉称,被告胡芳入住碧桂园·凤凰城小区以来,从2015年7月到2016年9月共拖欠物业费人民币2012.96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2012.96元及违约金817.13元。被告辩称,所欠物业费时间及数额没有意见,违约金不同意给付。我没有与原告签订物业合同,原告的收费没有依据,服务不到位未达到标准,便利店开后门园区进出随意,存在安全隐患;可视对讲未启用;保安无巡逻;卫生清扫不及时。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日,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胡芳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原告取得对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权利。被告胡芳于2011年4月30日入住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碧桂园·凤凰城小区,合同中约定物业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逾期交纳物业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物业费3‰交纳违约金,被告家的建筑面积为119.49平方米。被告从2015年7月起至2016年9月共拖欠物业费2012.96元。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缴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入住登记表、中标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系居住在由原告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小区的业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缴纳物业费。被告应给付原告从2015年7月起至2016年9月物业费2012.96元。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物业服务存在不到位的问题,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今后的物业管理服务中,亦应提高服务水平,减少或消除瑕疵。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系格式条款,该约定加重了业主的负担,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2015年7月起至2016年9月物业费人民币2012.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胡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褚振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