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执2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本院刑一庭移送与方洪阳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洪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执21号之三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方洪阳,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生,现住云浮市。本院作出的(2015)云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将被执行人方洪阳罚金刑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方洪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方洪阳车牌号为粤W0X**小汽车一辆。该标的物经拍卖得款51000元,已经上缴国库。另外,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洪阳与他人共有的位于云浮市区XX路X号XX花园第XX幢第XX层XX号的房产,该房产为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且已经抵押给广东省出版进出口公司。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了拍卖,并将执行款51000元上缴国库。查封的房产为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为其名下唯一住房且已经办理抵押登记,暂无法处置。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方洪阳穷尽执行措施,本案仍然未执行完毕,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53执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方洪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梁润棠代理审判员 房 驰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