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6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柳汝真与王云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汝真,王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柳汝真,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王云鹏,男,199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汝真与被执行人王云鹏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民初22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王云鹏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额23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7.50元、执行费245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