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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行审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杭州富阳祥东纸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富阳祥东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11行审30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311308301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恩波大道1128号。法定代表人戴爱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立群,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祥东纸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179111-1,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真佳溪村。法定代表人李军东。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富委场)市管罚处字〔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被申请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罚款10000元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3日作出(杭富委场)市管罚处字〔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祥东纸制品有限公司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于2015年8月从河北购进一台价格为5万元的切割印刷一体机一台,并由他人提供标有“货号”“数量250支”“33*22.5*20CM”的印刷模具,在富阳区场口镇真佳溪村的厂房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至查获时,无法计算被申请执行人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属于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被申请执行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申请执行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印刷模具1套、纸箱1件;2、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3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罚款10000元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杭富委场)市管罚处字〔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被申请执行人尚未缴纳的罚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金大审 判 员  楼雁鸣代理审判员  许珊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干也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