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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肖永刚盗窃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黑06刑申16号肖永刚:你为肖永庆犯盗窃罪一案,对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刑终5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对于你提出肖永庆仅是出资人,没有参与盗窃的申诉理由,经审查,同案犯李殿江、于忠富证实肖永庆与二人到现场查看过天燃气管线接口并商议焊接管线至义和城公司用于生产。韩学全证实肖永庆曾指使其给钢材商店转账购买焊接盗气管线所用铁管的钱款。肖永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盗窃天燃气,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