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26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国亮与周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亮,周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640-2号原告:陈国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湘辉。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国亮诉被告周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