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4民初26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国亮与周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亮,周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2640-2号原告:陈国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军,淄博博山亚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湘辉。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国亮诉被告周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郭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