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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1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葛晓燕与刘胜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晓燕,刘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177-1号申请执行人葛晓燕被执行人刘胜国本院在执行葛晓燕与刘胜国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责令刘胜国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5)芙民初字第677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刘胜国的存款、收入暂以13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