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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罗龙与林挺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龙,林挺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5576号原告:罗龙,男,回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林挺荣,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中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罗龙与被告林挺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罗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保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