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22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罗龙与林挺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龙,林挺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5576号原告:罗龙,男,回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林挺荣,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中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罗龙与被告林挺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罗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申请诉讼费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张保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宋莉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