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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尤仁宽与钟盛清、钟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仁宽,钟盛清,钟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3民初1787号原告:尤仁宽,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钟盛清,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钟雪平,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尤仁宽与被告钟盛清、钟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尤仁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钟盛清、钟雪平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钟盛清、钟雪平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30日,钟盛清、钟雪平向尤仁宽借款20万元(转帐出借),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为借款本金的日万分之10,利随本清;借款期限从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期限届满之日,应一次性偿还本息,若逾期未还,还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本金×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两倍×实际借款天数。还款期限届满后,尤仁宽多次催讨,钟盛清、钟雪平却置之不理,至今未还。钟盛清、钟雪平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子钟绍钦与尤仁宽在诉讼期间已协商达成协议,尤仁宽同意承受钟绍钦转让对第三人林云45,000元的债权以抵扣本案借款。扣除后,尚欠借款155,000元。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钟盛清、钟雪平通过其儿子钟绍钦介绍认识尤仁宽。2016年4月30日,钟盛清、钟雪平向尤仁宽借款20万元(通过转帐出借),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至同年5月9日,利息按日万分之10计算,利随本清;如逾期未还,还应按上述利息的双倍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等。2016年9月24日,尤仁宽与钟盛清、钟雪平的儿子钟绍钦协商后,同意承受钟绍钦转让对第三人林云45,000元的债权(该债务业经本院判决生效,现已立案执行)以抵扣本案借款,并出具了一张收条。扣除债权转让后,钟盛清、钟雪平尚欠借款155,000元及利息未还。2016年9月8日,本院根据尤仁宽申请,依法裁定冻结钟盛清、钟雪平在银行的存款216,000元。本院认为,钟盛清、钟雪平承认尤仁宽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尤仁宽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在诉讼期间协商同意转让钟绍钦对第三人林云45,000元的债权以抵扣本案借款,予以确认。扣除后,钟盛清、钟雪平尚欠借款155,000元。故尤仁宽主张借款中的155,0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钟盛清、钟雪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尤仁宽借款15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尤仁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诉讼保全费1600元,共计3870元,由钟盛清、钟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凯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