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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海杰与张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杰,张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760号原告:郑海杰。被告:张芳芳。原告郑海杰与被告张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郑海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海杰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