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海杰与张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杰,张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760号原告:郑海杰。被告:张芳芳。原告郑海杰与被告张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郑海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杰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海杰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