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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段某与何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何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676号申请执行人段某。被执行人何某某。被执行人段某某。原告段某诉被告何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2)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段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某某、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此后其未予履行。2016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6)鄂0116执67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何某某、段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某某、段某某暂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及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2)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立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