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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涛、肖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涛,肖少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898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佳,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文生,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张涛,男,1976年2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4290041976********,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郑场镇朱垸村*组**号。被告肖少雄,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身份号码4290041977********,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郑场镇普庆村*组**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肖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长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