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82民初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雪与张文起、张文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张文起,张文栋,张文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433号之一原告:蔡雪,女,199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张文起,男,194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张文栋,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张文秋,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蔡雪与被告张文起、张文栋、张文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蔡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雪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蔡雪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德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美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