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91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文耀与曹迁群、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耀,曹迁群,徐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91民初14号原告李文耀,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上饶市余干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细友,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迁群,女,汉族,1966年11月25日出生,住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斌,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龙,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耀与被告曹迁群、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耀经本院通知后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和良审 判 员 喻 宁人民陪审员 戴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邬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