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第7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珠海永心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与熊斌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永心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熊斌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第7308号原告:珠海永心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法定代表人:黄文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康杰,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彪,广东江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斌斌,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原告珠海永心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心物业公司)诉被告熊斌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擎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康杰、周广彪,被告熊斌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按约定支付原告居间代理费合计人民币96000元(按房产交易价的3%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永心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看楼登记表》一份,双方约定,被告承诺不会私下通过自己、亲友或中介及其它第三方向业主购买上述房产,否则被告同意仍视同通过原告促成该房买卖交易、并视为被告违约,被告须支付上述总价百分之四(包括业主方服务费)的费用作为原告居间代理费。随后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介绍涉案待售房产信息,即案外人朱敏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兴业路52号银桦新村X栋XXXX房,房屋转让款为320万元,并于当天带被告进入涉案待售房产进行看房。然而,被告熊斌斌通过原告获取涉案待售房产信息,为了达到免于支付原告房产交易佣金的目的,竟然私下向该房业主朱敏购买上述房产,房产过户后却没有支付原告任何居间费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其诉称有提交如下证据:1.《永心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看楼登记表》;2.《产权证书》;3.光盘对话录音书面文本(含录音光盘一份)。被告辩称:2016年5月11日我是通过原告看房,负责人黄文成要求看房前须在看房登记表上签名,当时我不愿意签,因为上面写着很不合理的违约霸王条款,后来黄文成一再解释说这看房登记表没有法律效力的,又不是协议也不代表什么,只能证明工作人员带你来看过房而已,咱们又是邻居,也不会坑你的,当时就勉强签了,而且当时的签字的这份看楼《永心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看房登记表》上的第1和第2条是空白没有填写其它信息的。看完房后两天中介报给我的房价和中介费都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我跟他说这个房价和中介费价格高得太离谱了,我不会要的。后来他又说那中介费可以降到3万,房价还可再减少2万,我说还是过高无法接受,我说价格降不了的话,就不用再谈了,然后黄文成又说还可以再谈谈,房价他再跟业主沟通下,我也跟他说业主张老板是我哥同学,我让我哥出面跟张老板沟通下看能否优惠些,黄文成也说那好吧。当晚我哥问了他同学张老板房子可否便宜些,张老板说房子暂时不卖的,只出租的。过了两天黄文成又打电话来说价格方面还可以再谈谈,我就反问他这房子是不是有问题的,黄文成这才告知说这房子是正在抵押查封的暂时不能卖,知道这种情况后我很生气,也当场跟黄文成明确说明那什么也别谈了,我不会要了,你也不用找我了,他也说那好吧。(当时我就想这家中介你明知房子查封的,还骗人看房呢?这么不诚信,业主说不买只委托你出租,你却擅自主张。考虑大家是邻居,也就算了)。为了预防他老打电话来烦着还发了短信给黄文成再次说明我不要了,当时黄文成也回复说好(当时没防备,短信内容没有保留到)。之后跟这家中介公司再也没有任何联系过了。6月中业主张老板突然致电我哥问房子还想不想买,有需要的的话找司机阿东和他老婆朱敏谈,并提供了他俩的联系电话。司机阿东告知房子拿去抵押了,还在查封,目前只委托中介出租而已,问我是否有心想买,价格合适的话他可以尽快办理解封,还说明解封后不会给中介代理,也没有跟中介签过独家代理,价格合适的话双方可以直接进行办理过户就行。7月份房子解封后双方谈好价格办理了过户手续,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这套房子跟中介在同一小区,后来中介发现业主将房子卖给了我,就缠着我要索取中介费3万元,说是在他那看的房子,并签过名了,按上面责任条款房子交易成功后就要3万的中介费。我说你当时也再次解释说明这份登记表只是看房登记表也没有法律效力的。房子是查封你事先不说清楚就骗客户看房。价格也没谈成也没有达成协议,最后知道房子查封时双方也明确说明了没有任何关系了。现在房子是业主卖给我的,业主说明房子没跟你签过独家代理协议,解封后也没在你中介代理了,她要卖给谁是她的权利,再说我也在其它中介机构看过这套房信息,那照你这么说也要给钱了。后来黄文成又说他辛苦带我看过2次房子,我说大家是邻居,双方可以和谐协商解决,我也愿意支付你3000元看房辛苦咨询服务费。还有我另一套房子可以给你代理,但黄不愿意,还要挟说如果不给这3万元的要求将通过法院途径追回他要的利益。被告为其辩称提交了以下证据:1.不动产限制(查封)登记表;2.当事人和业主朱敏短信截图;2.中介发的短信截图;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被告需要购买银桦新村二手房。经原告工作人员介绍,被告获得银桦新村X栋XXXX房出售信息。被告在原告提供的《永心物业代理有限公司看楼登记表》上签名,并填写联系电话。注表载明:1、楼盘名称:银行新村1XXXX;2、售价人民币320万元(实收);3、客户确认该房屋出售信息、客户系经本公司告知并首次获悉;4、违约责任:本公司免费提供看房服务后,如客户欲购上述房产必须通过本公司交易,需支付总房价2%作为代理佣金,客户承诺不会私下通过自己、亲友或中介及其它第三方向业主购买上述房产,否则客户同意仍视同通过本公司居间促成该房买卖交易,视为客户违约,无异议支付上述总价百分之四。(包括业主方服务费)的费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永心物业代理费。此后,原告工作人员带领被告两次察看了上述房屋。同年6月9日,被告与上述房屋业主直接联系,对二手房买卖进行了协商,被告以人民币311万元购买了该房。原告遂以被告私下交易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故成讼。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购买房屋的信息,并为被告提供了看房服务。被告在原告提供的看楼登记表上签名,原、被告之间形成居间合同关系。该看楼登记表是原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相关条款并没有与被告协商,且条款内容仅对一方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违背公平合理的缔约原则,该违约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原告根据该违约条款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为被告购房提供了信息及协助看房活动,付出一定人力、物力,故被告应给予合理的报酬。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报酬为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斌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永心物业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报酬人民币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由原告珠海永心物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熊斌斌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伟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