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10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1)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逍林尚润超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逍林尚润超市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1041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逍林尚润超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逍路沿村大众路***号。经营者:鲍伟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逍林尚润超市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董佳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