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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3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077号原告:费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