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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林凤与广州域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林凤,广州域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2370号申请执行人:罗林凤,女,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执行人:广州域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萝岗区科汇四街2号306房,组织机构代码79944359-X。法定代表人:吴守日。罗林凤与广州域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外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依据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开劳人仲案字【2016】562号调解书已经生效,广州域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罗林凤给付本金5000元以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款项。因广州域码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罗林凤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23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刘学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