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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姚晓峰、鲍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晓峰,鲍利峰,陈良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469号申请执行人:姚晓峰,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鲍利峰,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陈良仙,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晓峰与被执行人鲍利峰、陈良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调解书规定计算)、诉讼费2010元、执行费29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46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郑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