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耀华与冯省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耀华,冯省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财保49号申请人:赵耀华,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冯省忠,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申请人赵耀华与被申请人冯省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赵耀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价值人民币5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冯省忠所有的浙G×××××(浙G×××××临时号牌,车架号为LSGJL52MOCY344690)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耀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省忠所有的浙G×××××(浙G×××××临时号牌,车架号为LSGJL52MOCY344690)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若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