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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孙立桥与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桥,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1154号申请执行人:孙立桥,男,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宁国;窦思远,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孙立桥与被执行人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窦思远,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窦思远,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1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启智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崇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