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5执1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旌德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1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旌德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法定代表人:汪志强,该××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负责人:王金华,该××经理。被告: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2072908X-(1-2)。法定代表人:秦明桥,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徽旌德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旌德分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国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秀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