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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陈金乔、陈高等与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乔,陈高,李泽珍,王治均,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1999号申请执行人陈金乔。申请执行人陈高。申请执行人李泽珍。申请执行人王治均。被执行人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王诚刚,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金乔、陈高、李泽珍、王治均与被执行人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金乔、陈高、李泽珍、王治均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15331.25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金乔、陈高、李泽珍、王治均与被执行人武汉大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陈金乔、陈高、李泽珍、王治均于2016年10月9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金乔、陈高、李泽珍、王治均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新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