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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1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志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1425号罪犯刘志宝,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塞县镰刀湾乡镰刀湾行政村塞木城村。现在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以(2014)安刑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执��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0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刘志宝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宝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