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民三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冕与刘立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冕,刘立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民三初字第378号原告刘冕,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高中文化,户籍广东省高州市,现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莫小庆,高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辉,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168号。负责人:钟赞君,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广智,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茂南区人,该公司员工,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三路6号。负责人:叶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多,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刘冕诉被告刘立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冕于2016年10月20日以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刘冕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立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冕撤诉。案件受理费38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冕负担。审 判 长 陈德富人民陪审员 冯东露人民陪审员 梁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莫华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