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姚坛耀姚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坛耀姚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02刑初4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坛耀姚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阳西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被传唤,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兆福,广西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5)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坛耀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坛耀姚某及其辩护人陈兆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姚坛耀姚某携带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等成分的零包混合粉状毒品(俗称“奶茶”、“橙汁”),搭乘客车从广东阳西来到广西玉林。16时许,姚坛耀姚某来到玉州区江南路凤林国际大酒店一楼大厅准备上8521X号客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姚坛耀姚某携带的包中缴获“奶茶”毒品501包(共净重840克)、“橙汁”毒品4包(共净重80克)。经鉴定,从缴获的“奶茶”、“橙汁”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坛耀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毒品及称量照片、汽车票、指认现场照片及笔录、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以及被告人姚坛耀姚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坛耀姚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坛耀姚某的罪名成立。姚坛耀姚某运输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超过五十克,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以上的刑罚。姚坛耀姚某归案后,如���供认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姚坛耀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坛耀姚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榆人民陪审员 李翠云人民陪审员 吴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