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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冯建玉与临河区鲜羔楼总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玉,临河区鲜羔楼总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062号原告冯建玉,男,个体户。被告临河区鲜羔楼总店。经营者何玉宏。原告冯建玉与被告临河区鲜羔楼总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冯建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原告冯建玉已预交94元,由原告冯建玉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