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冯建玉与临河区鲜羔楼总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玉,临河区鲜羔楼总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5062号原告冯建玉,男,个体户。被告临河区鲜羔楼总店。经营者何玉宏。原告冯建玉与被告临河区鲜羔楼总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冯建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原告冯建玉已预交94元,由原告冯建玉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