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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4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1年8月6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6月19日生,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保定市竟秀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7月4日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8月15日依法受理。申请人应受偿3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76元,执行费444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此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130执4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金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