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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8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房某、马某、杨某、余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王某,房某,马某,杨某,余某,马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293号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被告房某。被告马某。被告杨某。被告余某。被告马某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房某、马某、杨某、余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房某、马某、杨某、余某、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本院予以免收,全部退还于原告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