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8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房某、马某、杨某、余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王某,房某,马某,杨某,余某,马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8293号原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王某。被告房某。被告马某。被告杨某。被告余某。被告马某某。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房某、马某、杨某、余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房某、马某、杨某、余某、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本院予以免收,全部退还于原告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