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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8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勇、廖云沙、蒲丽琼、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勇,廖云沙,蒲丽琼,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823-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被执行人:冯勇,男,汉族。被执行人:廖云沙,女,汉族。被执行人:蒲丽琼,女,汉族。被执行人:徐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勇、廖云沙、蒲丽琼、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勇、廖云沙、蒲丽琼、徐亮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仕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