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潘智勇与楼晓辉、朱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智勇,楼晓辉,朱有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284号原告:潘智勇,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遂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宁,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晓辉,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朱有兴,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智勇诉被告楼晓辉、朱有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智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智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潘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俊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经 君 百度搜索“”